昆明理工大学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校实验动物福利,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领导,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根据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动物实验人道终点评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昆明理工大学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和应用的部门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简称“动物伦理委员会”,隶属于昆明理工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
第四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明理工大学灵长类转化医学研究院。
第五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 由从事医学、药学、基础研究相关学科的校内及校外专家组成。动物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不定期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重大事件则临时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动物伦理委员会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保护科研人员与实验动物的合法权益。制定委员会章程、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等,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以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并至少每两年进行检视以保持与最新法规、指南的相符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和实验技术新发展。
(三)每半年对实验动物单位的管理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每半年对实验动物中心的所有动物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上级部门。
(三)动物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机构伦理委员会会议并对提交审查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查、讨论和表决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等应进行日常福利、动物实验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动物实验及动物的繁殖、饲养等决定。
(四)伦理审查工作具有独立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
第七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的权限
(一)伦理审查和监督:
1.依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校的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有关实验动物的教学、研究、繁育、饲养、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伦理和福利的原则。
3.负责监督动物实验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中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二)咨询服务:接受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有关的伦理和福利问题咨询。
(三)教育培训:负责有关实验动物生产、饲养和动物实验的专业教育、培训和指导,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资格认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伦理,必须以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基本原则是:
(一)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可能造成动物的伤害或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禁止无意义的重复性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以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二)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三)动物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四)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3、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第十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仅对在昆明理工大学校内开展的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对于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研究项目,动物伦理委员会还应对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诚信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涉及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研究项目,原则上可使用合作方出示的伦理证明,但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伦理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
(二)伦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额外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伦理审查程序: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可由主任直接签发审查决议,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授权的委员签发审查决议。新开项目和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提出书面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审议,参加审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动物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福利与伦理审查决议。
第十四条 福利伦理审查表须有伦理委员会分配的动物实验编号及主任签章或签字方可生效。申请研究项目未获批得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证明前,不得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与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经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需要修改研究方案时,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修改后的研究方案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查。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福利与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福利与伦理终结审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
(一)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二)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三)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四)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五)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六)实验动物保种、繁殖、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七)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的原则。
(八)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
(九)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十)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十一)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十二)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它动物实验;
(十三)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或向伦理委员会申诉。伦理委员会接到复审或申诉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动物伦理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动物伦理委员会制度、研究项目文档和项目批件、会议记录文档、动物伦理委员会委员资料、工作日志、动物伦理委员会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应至少保留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部门和个人,动物伦理委员会将依法做出限期整改决定,并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即日起废除。